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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7101民初423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8-29  浏览次数:11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2022)粤7101民初423

广州市顺起吊装运输工程有限公司、罗润权、汤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苹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顺起吊装运输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科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沈东升、罗润权、汤志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在线博彩》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顺起吊装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苹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32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罗润权、汤志敏对广州市顺起吊装运输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深圳苹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在线博彩》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66.44元,由被告广州市顺起吊装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由原告深圳苹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66.44。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蒋立昊  020-3789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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